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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5.18
• 【字 号】津卫医政〔2021〕243号
• 【施行日期】2021.05.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
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1〕42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
检尽检”人员保障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2021年2月10日停止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后,相关费用保障按照市防
控指挥部《关于明确发热门诊患者和新住院患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金保障渠道的通知》
(津新冠防指〔2021〕65号)执行。
二、原则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对于符合《天津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
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免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的住院、陪护人
群,其核酸检测应由患者住院医疗机构采样和检测;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告知、宣传和信息
统计、记录工作。
三、各单位要立足于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进医疗服务水平,周密部署,
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专班负责此项工作,明确相应分工,做好政策宣传、沟通
解释、协调等工作。
四、各单位要强化政策宣贯培训工作,开展专项政策解读培训,认真、正确领会文件
精神,确保每位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文件要求,对就医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加强
对外宣传,明确告知就诊人群有关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群停止收费相关条件
和要求;对于“愿检尽检”人群,做好相关提示工作,如有人员为办理其他医疗机构住院
手续或陪护而进行核酸检测的,要提前告知其核酸检测费用规定等政策规定。
五、此项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参照《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既往费用退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
财审〔2021〕119号)执行。
六、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持续提升检测质量,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有关规定,保证核酸检测报告
出具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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