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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

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

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4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

龄不超过74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

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4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不超过

74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双方父母,经保险

人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30日)至18周岁(含18周岁)的主被

保险人的未婚子女以及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主被保险人19周岁(含19周岁)

至26周岁(含26周岁)的未婚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一)系无固定全职工作的人员或非个体经营者;

(二)系全日制学生;

(三)主要经济来源由主被保险人或主被保险人配偶提供。

投保时,投保人必须确认主被保险人和所有的附属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连续

12 个月在中国的日常居住地的居住超过过三分之二时间。

若居住情况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能满足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

超过三分之二时间的条件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本合同终止且保险人退

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的等待期

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经由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

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确定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第六条列明的医学治疗的,

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中国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

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下保障项目供选择投保,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障项目同主被保险人的保

障项目。

(一) 医疗费用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

费、餐饮费和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

(3)住院期间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4)手术室的费用;

(5)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2、对于在诊所进行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若这些费用发生在医

院且属于本保险给付范围内的,保险人也承担给付责任;

3、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医生诊疗费;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

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

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出院后(包括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要求的后续随访时)海外

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返回中国之前购买的术后所需继续使用的药物,最

多可给付30天药量的费用;

8、遵医嘱且事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

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的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必要合理的相关

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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