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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

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

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

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结合试行情况,在充

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

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

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一年后报省

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

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 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

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

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损坏和占用

高速公路路产而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坏和占用的高速公路,恢复高速公路

路产原有功能的费用.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

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和高

速公路用地,利用高速公路设施或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2,交通事故等原因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3,经批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限高,限载,

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

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4,因泄露,排放,抛洒油污,沙石,玻璃,铁屑,酸类物质等对公路造成污

染和损坏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造

成公路损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所列

为单项赔(补)偿最高标准.发生两项以上损坏的应分别计算加总.具体估价

鉴定,按照《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收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

本文标签: 高速公路损坏设施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