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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

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

策的审批和确定。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

作。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

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

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

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

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

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

本文标签: 公积金贷款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