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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企业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

企业信息公示及年报相关规定问答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企业信息

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同步开始实施,为帮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更好地履行信息

公示及年度报告义务,我局编印了宣传小册子,以供参考。详细内容请登录东莞

红盾信息网(网址:/)。

一、哪些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年度报告?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伙企业,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纳入本次年检改年度报告制度范围,仍

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其年

度报告的提交时间、方式、内容、操作方法不变。

二、市场主体什么时候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个体工商户2013

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送,至2015年6月30日截止

。2014年的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至2015年6月30日

截止。由于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时间上有重合,市场主体应当

先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报送

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不需要报送。

三、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有哪些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

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本文标签: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