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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王蕊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

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

【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蕊;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王蕊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王蕊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蕊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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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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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

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所在社区2019年通知申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其要求的退二孩家庭的条件为:“1、户籍地在本社区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2、在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之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夫妻二人为单独、双独、少数民族、

孩子有病残儿鉴定证书)。3、截至2019年1月11日之前,孩子满10周岁及以上。”因上诉

人自2006年离婚后未再婚,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亦不符合本次申报退二孩家庭的条件,故

上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16:32

王蕊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1行终2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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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行政行为符合太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