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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鲜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运输且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下列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

险标的:

第一类货物:活家禽、活牲畜、活水产;

第二类货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花草、苗木、粮食、

以及新鲜水产、新鲜肉蛋奶;

第三类货物:上述所列明第一类和第二类货物的加工

品。

第四条

下述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受保护

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范围内,且被保险人依法

可以将其运输并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动植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属于第一类

货物的保险标的死亡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三)火灾、爆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搁浅、触礁、

沉没,或遭遇隧道、码头坍塌。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所列明原因造成属

于第二类或第三类货物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大气污

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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