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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

构”)管理,规范测评行为,提高等级测评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等级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已定级备案的非涉及

国家秘密的网络(含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的安全保护状况进行检测

评估的活动。

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等保办”)审核推荐,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测评机构实行推荐目录管理。测评机构由省级以上等保

办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推荐。

第四条 测评机构联合成立测评联盟。测评联盟按照章程和有关

测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测评联盟

在国家等保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规范要求,为用户提供科学、安全、客观、公正的等级测评服务。

第二章 测评机构申请

第六条 申请成为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需向省

级以上等保办提出申请。

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

管部门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全国测评机构。

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

单位进行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其推荐的测评机构。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

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本文标签: 测评机构保护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