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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发(作者:)

■■■■■■■■■■■■■■■■■■■■■■■学校简介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是全国四所电子科技大学之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建高校,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世界著名风景游览胜地桂林市,有金鸡岭、花江和北海三个校区,现占地面积4440余亩。学校始建于1960年,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桂林电子工业学院,2006年更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于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2000年由原信息产业部划转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实行部区共建。学校学科繁荣,特色鲜明。现设有17个学院,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和艺术7个学科门类。拥有广西重点学科8个、信息产业部重点学科7个,广西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设有联合培养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1个,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硕士2个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已经获得11个工程硕士专业领域,有本科专业55个。2009年学校成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拥有信息与通信工程、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等3个首批立项建设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电子信息学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师资雄厚,人杰地灵。现有在职教职工19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200余人,副高级职称近500人,博士学位教师近300人,博士生导师30余人。凝聚了以1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2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为代表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140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6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9个,广西人才小高地2个,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7个,富有特色的创新团队30多个。中国绕月探测工程总设计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孙家栋院士为学校名誉校长。学校质量为先,精育良才。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其中独立招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近30人,兼职博导指导博士生100余人,硕士研究生2000余人。1

014年学生手册  2学校现是国家大学英语改革示范点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国防生培养单位、全军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培养单位。现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和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2009年,与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莞百分百集团共同创立了广西第一个大学生创业平台“桂林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被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命名为“全国青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2001年以来,学生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大学英语、艺术设计、网球等全国性比赛获得国家级奖项500多个,其中,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总分一直名列广西高校第一,2001年获得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索尼杯,最高奖项—2001年、2003年、2009年、2011年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总数均名列全国前三名;2004年勇夺滨州机器人大赛舞蹈机器人冠军;网球队多次在全国大学生网球锦标赛上夺冠。国防生在近五年的广州军区9所国防生院校暑期军事训练比赛中一直位居第一。毕业生深受社会广泛好评,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0%以上,连续被评为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学校科研引领,服务社会。近五年,新增国家科技重大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973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38项,省部级科研基金和科技攻关项目358项;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926项,获授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517项;主持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43项、行业标准74项;发表三大索引收录论文2072篇。学校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国家级科技奖项,近五年获得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43项,获奖数量居广西高校前列。近五年,新增横向科技开发项目665项,其中广西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30项,涉及汽车、电子信息、机械、电力、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等6个千亿元产业领域。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科研成果转化率居广西高校前列,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社会效益,其中与广西右江矿务局联合研制的超千米“TVLF煤矿探水雷达”,在广西合山煤矿“7.2”矿难抢险救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该成果经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的专家组鉴定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填补了我国煤矿超前遥感探测技术领域的空白,并已列入国家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进行推广应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作了专题报道,目前年产1万台TVLF煤矿探水雷达2

■■■■■■■■■■■■■■■■■■■■■■■生产线已经正式投产。学校与广西右江矿务局的合作,有利地推进了广西右江矿务局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得到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张德江的重视并分别做出了“推广百色矿务局安全生产经验,实现中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专程视察了我校与广西右江矿务局校企合作的TVLF煤矿探水雷达生产线并给予了高度评价。2009年率先在广西高校成立软科学研究院,该研究院为国家和地方提供研究咨询报告382份,一些咨询报告对政府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学校是广西唯一长期从事国防科研的高校,也是总装备部通信装备预研项目定向发布的30所高校和北斗ICD授权为数不多的高校之一。近五年,承担先进武器装备和国防技术研究项目81项,2011年获得总装备部直接下达学校的“十二五”军工型号研制任务9项;军工研究涉及通信、测试、材料及元器件、信号处理、微波技术、卫星导航、指挥控制等7个领域;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国防科学技术二等奖等军队和国防科学技术奖6项;多项国防科研成果已装备海、陆、空部队和航天领域。学校条件优良,设施一流。拥有全国唯一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分中心、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8个、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6个,是拥有广西重点实验室最多的广西高校之一;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正式立项建设;新建了广西两个大学科技园之一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该科技园于2011年荣获“广西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是广西高校唯一、也是桂林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建设了微波暗室及NSI近、P、L场测量系统、微电子封装与组装技术平台和VXIXIXI等自动测试系统等一批先进平台。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室、科技楼、实训中心、体育场、文化活动中心、网球馆等,拥有我国高校单体建筑面积最大之一的花江校区图书馆。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65万册、电子图书121万种、外文核心数据库26个、中文数据库45个、中外文期刊(含电子期刊)达19000多种。具有先进的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学校办学条件处于广西高校前列及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学校面向世界,开放办学。近年来,师资国际化、生源国际化、学术交流国际化、人才培养国际化等指标均有大幅提升,国际化办学的格局初步形成。已同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的150多所大学和学术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78所大学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每年聘请40多位外国专家、教师来校3

014年学生手册  2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有计划地选派40多位教师到国外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开展科研合作等。每年选拔部分优秀学生赴境外高校学习深造,至今在国外留学的学生有600多人;长期招收来华留学生,生源地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现有在校留学生400余人,是广西派出留学生和拥有来华留学生人数最多的高校之一。今天,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正昂首阔步,朝着把学校建设成为“区域一流、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特色高水平大学”这一既定目标奋勇前进。4

■■■■■■■■■■■■■■■■■■■■■■■■■■■■■■■■■校■ ■■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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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国家教育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一章 总 则7

014年学生手册  2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废而拒绝招收。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动的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8

■■■■■■■■■■■■■■■■■■■■■■■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9

014年学生手册  2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一)申办报告;(三)章程;(二)可行性论证材料;(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10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施教学活动。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11

014年学生手册  2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12

■■■■■■■■■■■■■■■■■■■■■■■项。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13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014年学生手册  2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便利条件。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14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投入的办学资金。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014年学生手册  2第八章 附 则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1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17

014年学生手册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一章 总 则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18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19

014年学生手册  2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业课程。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准。20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第五节 退 学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校规定。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1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014年学生手册  2(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2

■■■■■■■■■■■■■■■■■■■■■■■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23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014年学生手册  2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一)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24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纪律处分。(二)严重警告;

■■■■■■■■■■■■■■■■■■■■■■■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陈述和申辩。定。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2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014年学生手册  2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2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根据28号,012年1月5日第一章 总 则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27

014年学生手册  2(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8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29

014年学生手册  2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30

■■■■■■■■■■■■■■■■■■■■■■■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31

014年学生手册  2第三章违 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32

■■■■■■■■■■■■■■■■■■■■■■■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33

014年学生手册  2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1.适用依据错误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3.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 则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3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一章 总 则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善地处理。设施和生活设施。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35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014年学生手册  2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36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37

014年学生手册  2(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38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39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014年学生手册  2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 附 则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发的与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40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41■■■■■■■■■■■■■■教学管理文件普通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桂电教[20087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要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014年学生手册  2第二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免听表,每学期第十五周左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上网选修下一学期课程。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确属选修不当,可在新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课程选定后,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注册及选课手续为依据,未办理注册和未选课的学生,不予安排教学活动。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控制在15-30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累计学分绩在75以上的学生,经批准可增选学分,但增选部分不能高于6学分。学生首先要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学分、限选课与任选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第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七条 累计学分绩在80以上,如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第五条 学生根据《选课指南》、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程。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上一学期选课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要求做完有关实验,即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试。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二门课程。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选课交费。第八条 部分跨年级修读的课程、辅修以及修读第二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内容。但仍须做实验,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测验及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各种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42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含平时过程和实验等),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专业任选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物理实验、电装电调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人文素质课、公共任选课、入学教育与国防教育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评定方法。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增修、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授予学位、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按学期计算的学分绩称为学期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的称为累计学分绩。有关学分绩的计算说明如下:1.计算学分绩的课程为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含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多选的部分)及部分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物理实验、电装电调实习、金工实习及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实验或实践环节);2.采用五级制的课程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计算,其对应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40;3.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可以再次选课学习,成绩按该门课程所取得成绩中的最高分记载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第十三条 对分档次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档次,也可以选择其他专业中更高档次的同一课程。高档次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乘以一定的系数(高一档乘1.15,高二档乘1.25,高三档乘1.35,但乘系数后的课程成绩最高不能超过100分)后作为原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档案并计算学分绩。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军训、劳动等都要考核。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43

014年学生手册  2分。第十六条 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计算学分绩及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对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学生参加考试资格的认定,以及试卷命题、改卷、课程成绩的评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等具体规定详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为了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学分,详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方法》。第十九条 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后,以参加“全有关实践环节的考核办法,详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国高校计算机联考”一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理工类专业的学生修读《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和其他专业的学生修读《数据库原理》课程后,一般》考试所取得的以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二级中的《C语言》及《VisualFoxrop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个别专业经确认不宜挂钩的除外)。第二十条 各次考试成绩均记入本人成绩库,以备查询。任选课、人文素质课的考核只记入合格成绩,不合格的须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以保证修满规定学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学分后,方可最后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若所欠其他学分超过16学分(不含公共任选、人文素质及体育课程),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第四章 补考、缓考及重新选课学习C语言程序设计实验、电路分析基础实验、模拟电子技术实验、数字逻辑实验、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等)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若实验成绩为0分,按取消考试资格处理,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课程设计、金工实习、电装电调、生产实习、毕业实44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选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如

■■■■■■■■■■■■■■■■■■■■■■■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补考。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在下一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三条 补考直接计卷面成绩,最高记60分,学生成绩表中不显示“补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安排上一学期不及格的理论课程的补考;体考”字样,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育课安排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周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安排在当学期放假后三天内进行。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补考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因故不参加补考的,作为自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需重新选课学习的,按正常选课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选的必修课、限选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因特殊原动放弃,学籍处理时其不及格学分照常累计。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再到考试中心办理缓考手续。任选课、人文素质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课程设计、金工实习、电装电调、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缓考,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每学期受理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计平时成绩,实验旷考的课程,不准许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通过再次选课学习获得学分,次数不限,但应按规定听课、做作业、做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按最高分记载。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属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的),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45

014年学生手册  2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在不同科类之间转专业,且没有材料证明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由外校转入我校未经学校相关学院(系)和教务处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3.由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低学历培养层次转往高学历培养层次的;4.非普通高校转入普通高校的;5.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6.应做退学处理的;7.无正当理由的。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2.转入其他院校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跨省、区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转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3.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函推荐(附学生的大学学习成绩、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经学生本人向我校申请,拟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定,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拟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转入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5.被批准转专业、转学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6.转专业、转学的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含转专业、转学前的时间)不能超过六年。第三十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46

■■■■■■■■■■■■■■■■■■■■■■■续: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的;3.大五、大六学生该学期无课可选的。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休半年或连续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休学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因病休学的除外)。学期中途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从教务处批准的日期算起,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予以承认,不及格的课程不予撤销;未经考核的课程可予退掉,但已经确认的选课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校医院的证明),经所在学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的户口不变更。第三十六条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第四十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理手续。1.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教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休学期间经查实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47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014年学生手册  2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第七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期限为一年。退学警告期间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亦应控制在15~30学分之间,并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合理地选课。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的学生,各学院(系)应书面通知家长。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一至四年级学生退学警告期满后,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的;2.一学期内选课学分数为0的;3.在校学习时间满6年未完成学业的;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提出续休申请或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6.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的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8.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第四十五条 在处理因成绩问题而被给予退学警告或退学的学生时,学分的计算按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含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多选的专业限选课的学分)计,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课、公共体育课的不及格学分不列入计算。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同送达。退学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依照相应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48

■■■■■■■■■■■■■■■■■■■■■■■参加高考,经本校正常录取重新取得学籍的,按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但在退学后三年内,重新第八章 辅修、第二专业与第二学位基础上,修读本校其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辅修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及相应的实践环节,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而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学位是指学生在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并取得学位证书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条件、课程安排及学籍管理等规定详第四十九条 辅修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辅修及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业要求的学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在标准修业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允许其延长修业期,延长期不能超过两年。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第五十一条 本科生标准修业期为四年。对学业优秀,且符合本条例有关毕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察看后才能毕业。的内容,但成绩未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及格学分数少于25(含25)学分的,可申请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未按要求修完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不及格学分数超过25学分的,应予退学,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五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对不及格的课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程补考一次,成绩及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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