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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发(作者:)

集中隔离观察点解除观察程序

建立隔离点与移交被隔离人员属地的对接机制,保证被隔离人员和信息的完整对接。集中隔离满14天时,施行“人物同检”,即由两家检测机构同时使用两种试剂,采用单样本检测方式,进行平行检测交叉验证;对隔离房间进行环境检测,在满足“三样本阴性”原则(两家检测机构人员样本阴性+环境标本阴性)后,经健康观察组确认无相关症状且符合相应人群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经集中隔离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为其出具《集中观察证明》或《解除集中观察通知书》或《温馨健康提示卡》,解除集中观察。

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在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需要继续医学观察的人员,在京有居所且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实施居家医学观察,信息联络组应与社区做好信息对接,由病例转运组负责将观察对象送至居家隔离场所,所在社区负责闭环对接和管控;在京无居所或在京居所不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继续在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7天。

对于不需要医学观察,执行7天健康监测人员,不必要不外出,期间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并按社区要求报告健康状况。

继续进行7天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7天健康监测人员,期满时采取单样本检测方式,在满足“三样本阴性”(两家检测机构人员样本阴性+环境标本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或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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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隔离观察集中人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