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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1日发(作者:)

杨恒、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74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霞龙珑李娜

【审理法官】吴霞龙珑李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恒;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

【当事人】杨恒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

【当事人-个人】杨恒

【当事人-公司】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青松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饶文武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杨利康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穆仕苇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青松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饶文武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杨利康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穆仕苇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青松饶文武杨利康穆仕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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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恒

【被告】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

【权责关键词】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4:05

杨恒、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74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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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金华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饶文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武,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康,贵州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云潭北路某某。

负责人:谢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仕苇,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恒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金鑫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吴霞

审判员 龙珑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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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一灵

书记员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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