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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

香港直辖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使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了新的充实。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陆续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国政府根据1982年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实行的制度,保证了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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