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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发(作者:)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5-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5-3

四、基金资产保管…………………………………………5-4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5-5

六、交易安排………………………………………………5-6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5-8

八、基金收益分配…………………………………………5-9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5-10

十、信息披露………………………………………………5-10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5-10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5-11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5-11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5-12

十五、禁止行为……………………………………………5-13

十六、违约责任……………………………………………5-14

十七、争议的处理…………………………………………5-14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5-14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5-14

二十、其他事项……………………………………………5-15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5-15

5-1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廷焕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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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再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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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保管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应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 基金成立时的验资

基金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所募集的全部资金集中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安信证券投资基金的银行帐户,由基金的主要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实务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帐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存款帐户。也可以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以同样的方式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资金清算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清算的资金帐户)。除本基金契约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假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存款帐户。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要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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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银行予留的本基金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四) 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帐户。证券帐户一般按要求锁定在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位处。证券帐户不得出借和转让。

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协议书进行管理,资金汇划由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具体办理。

(五)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原则上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自有的并符合保管条件的业务库中,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出入保管库,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 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有关基金资产形成的重大合同,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签署,合同原件在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权限及其变化,基金管理人应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的名单,分别注明授权人的权限,以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三) 投资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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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四) 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方式可以采取加密传真和录音电话、计算机传输等。

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的执行:对证券买卖的投资指令验证后,若无违反有关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执行负责人审批,交专门人员立即执行;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投资指令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对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给基金造成的损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每周应根据有关凭证、票据编制清单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五) 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应用加密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用加密传真方式确认后,要立即终止执行基金管理人更换的被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否则,引起的过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送达书面通知,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通知未送达托管人之前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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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后通知基金托管人。被选作证券代理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 实力雄厚,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 信誉良好,近两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3、 管理科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 设备先进,服务优良;

5、 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提供良好信息资讯;

6、 财务状况良好。

选择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与交割

1、 资金划拨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验证无误后,即刻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对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而给基金造成的损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现金(限基金基本存款帐户使用)。

3、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唯一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是双方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

5-7

况,独立编制的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双方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 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帐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周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 证券帐目的核对

基金所投资证券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帐一次。基金所投资实物证券每月末核对一次。

(四) 本基金成立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预计为1998年 月上旬。

(五) 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由上海证券登记公司通过清算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清算、过户和登记。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单位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联名签署后确认。

(二) 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双方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据此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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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基金所投资实物证券每月核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三) 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券投资明细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但调整以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帐务为基本核准帐务。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财务报表经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成后,在证监会规定的日期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同时公告。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减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基金净收益。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本会计年度的净收益的90%。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分配方案,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

(三) 基金收益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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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托管人就分配事宜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系确定分配时间、期限、挂牌代码,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帐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取得,包括基金上市前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十、信息披露

(一)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之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要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的中报和年报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联名公告。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事项时,经基金管理人核准后,由基金托管人公告。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5-10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基金帐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文件15年以上。

(二)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责任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为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中要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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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为: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管理人托管费;

E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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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为:

H=E×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管理人报酬;

E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算计提的费用,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生效。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复核各自提取的费用,发现差错,进行修正。

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非工作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五、禁止行为

(一)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5-13

十六、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 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双方赔偿基金的损失。

十七、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基金托管业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 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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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对本托管协议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即生效。

(二) 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 基金契约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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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一九九八年 月

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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