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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房屋拆

迁安置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7.08.31

• 【字 号】穗府[1997]80号

• 【施行日期】1997.08.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科甲涌、

渔民新村房屋拆迁安置的通告

(穗府(1997)80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河区科甲

涌、渔民新村的历史和现状,现将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珠江新城建设规划的需要,对科甲涌、渔民新村予以整村搬迁,异地

重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科甲涌、渔民新村的房屋确认,以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土地利

用现状图及1992年10月8日珠江新城开发前航空摄影图核准的建筑物为依

据。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的房

屋,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经本

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

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

(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期间,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

屋,在补偿、安置上应从严掌握,但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

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可给予适当照顾。

1.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

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

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

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2.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

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

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

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

侧土地的通知》(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以后所建的房屋不予补

偿、安置。

(四)对科甲涌、渔民新村内村办企业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结合城市规

划广州市宏图工业园内补偿、安置。

(五)对具有该村户籍的水上居民、孤寡老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

安置上予以适当照顾。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部门进行

裁决,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

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

迁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或拆迁工作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安置房屋拆迁渔民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