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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

论Q币的二元权利属性 

——

兼评腾讯公司的Q币补偿方案 

喻磊,吴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3Q”战后,腾讯公司的Q币补偿方案再掀热议。我国学界对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论争,普遍 

陷入萨维尼创设的单层次的物权、债权思维定性。突破这一传统民法理念,从二元层面对Q币的权利属性 

进行识别和判定,其本体权利可适用物权规则,其表征的权利属于债权。无论依据Q币的本体权利还是表 

征权利,腾讯公司的Q币补偿方案均不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Q币;本体权利;表征权利 

中图分类号:DFO一059;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11)05—0082—07 

问题的提出 

2010年11月3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逼迫其用户在QQ软 

件和360杀毒软件之间进行二选一,否则将停止运行QQ软件。该商业竞争行为置用户合法权益于不 

顾,使公众利益沦为竞争筹码,对广大网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3Q”大战后,法易网 

和盈科律师事务所现已接到3 ooo多名QQ付费用户的投诉,并获得部分用户授权,拟向腾讯公司起 

诉索赔相应损失…。据英国《金融时报》11月5日报道,腾讯公司将面临12亿诉讼索赔 ]。 

为此,腾讯公司于11月9日自愿提出以Q币对部分付费用户予以补偿的方案,而该方案的面世 

又一次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综观网络上的各种评议,网民主要围绕补偿的数量、对象范围、申请方 

式 等方面就该方案各抒己见,鲜有从Q币权利属性就其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Q币是腾讯公司与用户缔结法律关系的纽带,也是腾讯公司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对 

该方案的合理性予以探讨,需建立在Q币的理论基础之上,Q币的权利属性即是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的逻辑起点。然而,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尚未达成共识,对其能否突破传统民法理念归入“物”的范 

畴,学者之间仍存在较大争议。上述分歧的客观存在已造成实践中的混淆操作,例如司法部门对秘密 

■收稿日期:2011-07.15 

●作者简介:喻磊(1965一),男,江西南昌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吴宇(1985.),男,广西贵港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 

究生。 

①腾讯公司规定Q币的补偿对象,限于2Ol1年11月3日前开通会员(红钻)、空间(黄钻)、音乐【绿钻)三项付费业务的QQ会员。用户需通过拨打腾讯 

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待客服登记、核实身份后,再由用户根据QQ弹宙将确认码回复给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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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Q币行为的定性,曾因虚拟财产的立法缺失而导致定罪量刑不统一,有的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 

予以判处 ,有的则按照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性犯罪进行定罪 ;在对案涉金额的认定上,也存在“官 

方售价”、“销赃所得”、“实际损失”等多种标准,致使量刑轻重不一。更有甚者,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 

货币曾被认为逐渐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货币发行、 

流通、回收等相关规定,有可能使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受到冲击。以上诸问题的浮现,皆因人们对Q币 

的本质认识不清。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Q币权利属性,沿其本体权利及表征权利两个层面对腾讯公 

司Q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二、传统民法理念统领下Q币权利属性的论争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对财产权所进行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划分,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 

奉行。因而,当出现某种新型财产权利时,人们往往陷入财产权“二元体系”的思维定性,并据此推导 

出该新型财产权要么属于“物权”、要么属于“债权”这一相对立的论断。虽然Q币在外观上仅仅是一 

项简单的符号,但其背后隐含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故Q币属于财产性权利,对此并无大的争议。然而, 

由于学界鲜有对Q币的财产权利属性进行单独研究,我们需将其回归广义范畴的虚拟财产,借用学界 

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来对Q币进行分析。依据传统民法理念下的财产权利二元体系,围绕Q币财产权 

利属性的论争也可归结为物权说和债权说。 

“物权说”主要围绕物的特征、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杨立新教授从排他性、经济价值、占据空间 

等角度来论证虚拟财产属于一种特殊的物 J。有的学者则从支配权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 

性,认为支配权与请求权是区分物权、债权最根本的标志 J。就客体而言,高富平教授认为,凡是具有 

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都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_5j。立法实例中,国外也不乏将 

无体物与法律之“物”同等视之的明文规定⑨。我国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虽未明确赋予无体物在立 

法上的地位,但《物权法》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权利归属 ,构成对传统民法“物必有体”理念的新 

突破。王利明教授所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曾将依法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人 

力控制之下的电气等财产视为物 。 

“债权说”则主要从合同法律关系来对权利进行定性研究。复旦大学施风雅硕士以格式合同为切 

人点来主张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 J。有的甚至认为“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 J。另有学者 

则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但因其具有对世性和转让性,具有一定物权特征,且该债权呈现一种动 

态扩张的趋势,是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例证_8 J。 

三、对Q币二元权利属性的一种新分析思路 

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频频对传统民法理念发起挑战,表现为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的不断扩张,债 

权相对性和物必有体的观念在不同程度上均遭受突破。与此同时,随着近代民法的发展变化,物权和 

①被喻为“国内盗窃QQ帐号第一案”的审理中,一审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进行判处。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宇第56 

号判决书,该判例于2Ol1年2月9日检索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案例库。 

②2006年12月l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通过反复申领点卡骗取网易公司一卡通点卡的行为认 

定为诈骗罪,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宇第03705号判决书;2007年6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胥某通过盗打充值电话的 

方式,将所获Q币充值到QQ号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三终字第73号判决书。以上两个判例于2Ol1年2月9日 

检索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案例库。 

③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均将无体物纳入物的范畴,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26条、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奥地利民法》第285条。 

④参见《物权法》第5O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⑤参见王利明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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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相互更迭交错,以致出现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趋势,萨维尼创设的物 

权、债权二元体系也因此而有所动摇。有鉴于此,有的观点主张,“析解、判断某种法律现象的性质,既 

要探察其主流和普遍性,又要注意其枝权和特殊性”,“不能概用贴标签的简单方法来析分复杂的社会 

现象” 。 

物权与债权的边沿之所以会呈现模糊性,源于物权内容是基于物而创设,债权内容也可能记载于 

物当中。当一物之上同时承载有物权和债权之时,物权与债权就不单纯是拉德布鲁赫所认为的“目 

的”和“手段”的关系。证券即是最典型的例子。赵万一教授认为,证券是具有一定形式并表示一定权 

利的一张纸,广义上的证券包括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商品证券¨ 。在货币证券与资本证券中,该纸 

所表示的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债权,而在商品证券中则为物权。王利明教授主张一物一权原则应采“客 

体特定和物权不相容性说”… ,依此观点,纸上能表征其他债权和物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因为 

该纸的本体权利与其表征的债权并不冲突,与其表征的物权也仅是捆绑之后归由同一主体控制,据 

此,本体权利和表征权利在同一物上可以“兼容”。但由于本体权利与表征的债权共同寄居于物之上 

(如存款单),而本体权利与表征的物权之间的捆绑又是基于债权的设定(如提单),因此,无论证券所 

表征的权利是什么内容,物权和债权之间总有一定程度的融合与渗透,这也是债权呈现物权特征、物 

权有债权化趋势的一个内因。当本体权利与表征权利在经济价值上过于悬殊时,人们通常会漠视微 

乎其微的本体权利。以合同为例,人们往往不会去探讨承载债权内容的合同书的本体权利问题,但若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内容是记载于翡翠等贵重物品上,并以之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时,作为合同媒 

介的翡翠的本体权利与其承载的债权均不容忽视。 

同理,Q币的权利属性不应局限于单一层面上就物权或债权进行识别,而应在多元层面上进行分 

析,但其所呈现出来的二元权利属性并非指Q币即是物权又是债权,而是指其第一性权利(本体权 

利)是什么,第二性权利(表征权利)又是什么。在第一性问题上,需要解答的是Q币能否成为“翡 

翠”;在第二性问题上,需要回应的是Q币这枚“翡翠”有无代表其他权利。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学界 

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并没有顺此思路。主张“物权说”的学者往往只是就第一性权利展开论证,而对第 

二性权利予以回避,其论据仅仅围绕虚拟物能否成为法律上之“物”。与之相反,主张“债权说”的学 

者则直接从第二性权利出发,完全架空了虚拟物而径直对承载于其上的其他权利进行论述。实际上, 

能不能成为“物”,与该“物”是否额外表征有权利,这完全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但却被学者们孤立起 

来,形成“物权说”与“债权说”两个相对立的派别。 

笔者认为,在第一性问题中,Q币的本体权利适用于物权规则;在第二性问题中,Q币所表征的是 

种债权。脱离这两个层面来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都将是片面的。为了强调这一点,我们拟对第一性 

权利与第二性权利之间的联系予以说明,再回归本体权利与表征权利的论述,否则将变成“物权说”和 

“债权说”的简单叠加。 

(一)将Q币区分为本体权利和表征权利的必要性分析 

在第一性问题中,腾讯公司规定其对Q币享有所有权④,据此,用户仅有可能分享到Q币的用益 

物权或担保物权。然而,用户对Q币的占用和控制既非行使用益物权,也非行使担保物权。实际上,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与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物略有不同。网络虚拟物的价值致力于 

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例如虚拟武器、虚拟房屋、虚拟宠物等能直接增强网民的幸福感和成就感,而 

Q币并非如此,其终极目的仅在于交换,除此之外,Q币别无用处。由此看来,用户占有Q币的目的并 

①腾讯公司在用户安装QQ软件时,其提供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3.2.2条规定:“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 

帐号的使用权。” 

不在于享受其使用价值,故不属于行使用益物权。此外,用户对Q币的支配,也有别于担保物权的支 

配权能。担保物权虽然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但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支配,拟通过变卖的方 

式来确保债务的清偿,而用户无法通过变卖Q币的方式达到担保债务之效果,恰恰相反,用户对Q币 

的支配正是欲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来请求腾讯公司履行相应债务。据此,用户占有Q币的目的也不 

旨在设定担保,故不属于行使担保物权。我国法律对占有属于权利还是事实的立场并不清楚,但司法 

实务与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既然用户对Q币并不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其对Q币占有和控制的事实也就只能在第二性权利中寻求答案,即Q币权利需分化为本体权 

利与表征权利。 

当然,并非所有的物都额外表征有债权,如一般动产的买卖,物权易主的同时也消灭了债权,标的 

物由此没有了债务的负担;债权也并非仅能以物来表征,侵权之债的内容则不一定建构在物之上。 

(二)关于Q币本体权利适用物权规则的逻辑论证 

“物”的法律属性并非是由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一个新生事物并不是因为其本质属于“物”而得以 

适用物权规则,恰恰是因为能够适用物权规则,才获得标注为“物”的资格。电、气、空间、频道、航道等 

拟制物能突破传统民法对“物”的有体形态的要求,即是最强有力的明证。因此,从事物的自然属性去 

分析Q币的法律地位并不合逻辑,故本文拟从效力、变动等物权规则来推定Q币的本体权利。 

1.Q币的原始取得。用户所持有的Q币都来源于腾讯公司,Q币发行与否及发行数量均由腾讯 

公司自主决定,从这一角度而言,腾讯公司可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享有Q币的本体权利。换个角度分 

析,在第一性问题上,用户对Q币的占有事实并不含有权利内容,理由在于:依据腾讯公司的《软件许 

可及服务协议》,QQ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而Q币必须与QQ账号进行绑定使用,如果用户 

对Q币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当腾讯公司按协议回收QQ账号时②,必定干涉到Q币的圆 

满状态,这将导致腾讯公司对QQ账号合理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却又同时侵犯用户对Q币权利的矛盾 

状态。对此,唯有将Q币本体权利归由腾讯公司享有,并从第二性问题上去分析用户对Q币的占有事 

实,才能化解上述假设所产生的矛盾结论。 

2.Q币的流转及消灭。尽管Q币没有实物的外在形态,也不因其在计算机中的数据代码而有所 

差异,但根据Q币对QQ软件的依附性,可通过具体的QQ账号及其密码将Q币特定化、具体化,从而 

使Q币的流转具有现实可能性。由于Q币的所有权仅能由腾讯公司独占享有,因此,Q币的流转仅为 

占有的变更,该变更起因于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当用户退出QQ软件时,表面上看似丧失对 

Q币的控制,但因用户可以随时登录QQ并恢复对Q币的占有,所以即使没有启动QQ软件,用户仍属 

于Q币的上位占有者,腾讯公司仅为占有辅助者。当用户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永久性丧失对Q币的 

占有之时,Q币在网络终端的数据才归于消灭,由此产生消灭本体权利的法律效果。 

3.Q币的物权效力。腾讯公司基于原始取得的方式享有Q币所有权,但其效力通常处于消极的 

状态,而且往往需要借助用户的占有才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Q币的物权属性体现在排他效力、优 

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三个方面。如上所述,Q币的所有权仅能由腾讯公司独占享有,用户对Q币本体并 

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内容,据此,Q币的本体权利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况,满足物权排他效力的 

要求。当用户以Q币为对象而对第三人赠与、出借、出售,即在Q币之上设定相应债务时,由于Q币 

对QQ账号的依附性,QQ账号自然也成为债权债务的对象,而腾讯公司在《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 

①参见腾讯公司提供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3.2.2条规定。 

②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3.2.3条规定:“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 

帐号而无需向该帐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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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禁止用户将QQ账号赠与、出借、出售,否则将有权回收QQ账号。顺此逻辑,腾讯公司对QQ账 

号和Q币的权利,都将优于用户设定于其上的债权。同时,Q币本体权利也满足物权的追及效力,无 

论用户是否登录QQ,也不管用户在哪登录QQ,腾讯公司均能追及Q币之所在,并主张相应权利。 

除此之外,从密码的性质¨ 等角度也能推导Q币的本体权利适用于物权规则。限于篇幅,本文 

对此不再赘述。 

(三)关于Q币表征权利符合债权规则的逻辑论证 

虽然用户对Q币本体的占有和控制不具有权利内容,但Q币之上仍表征有其他权利。正如拾得 

遗失物,占有人虽无法取得其物权,但基于无因管理能享有债权。在第二性问题上,从正反两方面分 

析,笔者认为Q币表征的权利应属于债权,理由如下: 

1.Q币缺乏物权凭证的实践和理论基础。鉴于提单属于典型的物权凭证,故以之为例予以说明。 

尽管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提单属于物权凭证 ,但源自于商业界的普遍认同,提单能代表货物本 

身 。商业实践中之所以将提单视为物权凭证,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时常会遇到联式运输、异地结 

算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必定涉及到款物支付、风险承担等诸多问题,将提单代表货物本身,以提单的交 

付视为货物的交付,有利于明确侵权、违约的责任主体以及不当灭损的风险承担主体。由此看来,基 

于表征对象参与的流通环节复杂、占有与所有的关系难以厘清,物权凭证才被用以对表征对象所产生 

的法律关系进行推定。回到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交易仅存在双方主体,无需经历繁琐 

的流通环节,所有和占有状态是明晰的,没有必要在Q币之上额外设定物格来表征他物,况且腾讯公 

司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也未构成对Q币作为物权凭证的默认。因此,Q币缺乏作为物权凭证的实 

践和理论基础。 

2.若将Q币视为物权凭证,将犯逻辑上的错误。物权凭证需以被表征物客观存在和种类明确为 

前提,例如被表征的货物必须先于提单和仓单而存在,而且该货物至少在种类上是特定的,但Q币的 

情况并非如此。用户占有Q币不是为了“赎回”原有之物,而是在于13后依据自己的意愿从腾讯公司 

所提供的范围中进行选择,在移转Q币之前,Q币所表征的物是不确定的。况且,用户所选择的也未 

必就是物。杨立新教授认为“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 

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ItS]。Q币的用途由腾讯公司推出的业务所决定,包括享有QQ会 

员、QQ秀、QQ游戏等服务,该服务未必都是虚拟物的供给,也有可能是单纯获得某种资格,例如购买 

门票进入公园,此类型的服务就不以物的给付为内容。因此,若将Q币一概视为物权凭证,不仅有违 

逻辑,还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3.Q币作为债权凭证,更有利于用户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方式看似比债权的保护方式更为丰富, 

但实际上将Q币所表征的权利认定为债权更有利于用户权益的保护。姑且不论实践基础及理论逻 

辑,若将Q币视为物权凭证,无异于表明用户持有Q币之时,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 

毕,腾讯公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享有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当用户所持有的Q币受到第三人 

不法侵犯而灭失时,该用户既不能以唯一表征标的物的Q币请求腾讯公司返还原物,也不能以合同关 

系为由请求腾讯公司重新履行债务。若将Q币所表征的权利视为债权,则当用户持有Q币之时,表明 

合同成立生效但尚未开始履行。即便第三人窃取Q币,也仅属于侵犯腾讯公司的本体权利及其与用 

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用户请求腾讯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而且在追究违约责任时也无 

需考虑腾讯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此更有利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l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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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腾讯公司Q币补偿方案评析 

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进行二选一的行为,姑且不论是属于违约还是侵 

权,该行为在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用户属于债权人,腾讯公司则为债务人。 

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况下,债务人唯有通过积极履行债务的方式才能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腾讯公司单方提出以Q币补偿用户损失的行为能否视为履行债务的表现?本文对此持否定态 

度。诚然,Q币的流转确实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若以Q币的二元权利属性为视角对腾讯公司的此 

项举措进行分析,均得出否定性的结论。 

(一)从Q币的本体权利而言,该方案不具备合理性 

如前所述,Q币的本体权利适用物权规则,其所强调的是Q币这一虚拟物在取得、流转、消灭等方 

面。尽管如此,Q币与一般的物不尽相同,用户对Q币的占有支配,既不像土地那样可以直接用以建 

筑,也不像电视机、车辆等动产那样直接享有其固有价值。用户对Q币除了用以交换之外,其本体并 

不具有任何用益。这正如许多早餐店的经营模式,顾客点食之后,经营者向其派发一块牌匾,牌匾上 

标示有相应数字,待食物烹饪完成时,顾客凭该牌匾予以换取。在此引例中,牌匾与Q币的功能是相 

致的。顾客对牌匾的支配,并非基于该牌匾的固有功能。同理,用户占有Q币的最终目的也并非指 

向Q币本体。Q币的价值和功能唯有在交换、流通环节才得以实现,而在此之前,由于Q币并非法偿 

货币,不具有消灭债权债务的强制性,因此,腾讯公司单方向用户发放Q币并不当然消灭其与用户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Q币的表征权利而言,该方案也不具备合理性 

腾讯公司逼迫用户进行选择的行为,已形成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其向用户发放Q币的行为, 

将创设出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之债,主要内容包括用户持占有的Q币 

请求腾讯公司提供指定的服务,腾讯公司在回收Q币后应按用户要求在业务范围内提供相应服务。 

虽然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用户均为权利主体,腾讯公司均为义务主体,但第二个债权债务关 

系的生成,并不当然消灭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腾讯公司的Q币补偿方案,实际上正是拟为用户创设 

第二个债权来取代先前存在的债权。这正如高速公路管理局、国家电网在拖欠对方款项时,通过允许 

对方免费通行、用电的方式来对先前的债权债务予以相抵。当然,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当事人 

将债权债务予以相抵无可厚非,但腾讯公司的Q币补偿方案并非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实质公平的 

基础上,理由在于:面对权益受损的众多用户,腾讯公司是单方提出以Q币进行补偿,而且对象也被限 

定在特定期间内开通红钻、黄钻和绿钻三项业务的付费用户。Q币补偿方案所欲形成的合同之债并 

没有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相互约定的过程,也不属于强制缔约之情形。事实上,用户申领Q币,不能视 

为其同意腾讯公司将第一个债务更替为第二个债务;用户未按规定程序领取Q币,也不应推定用户放 

弃其对腾讯公司享有的第一个债权;对于未满足Q币补偿方案所规定条件的用户,其所遭侵害的利益 

更不能被Q币补偿方案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退而言之,即便Q币表征的不是债权而是物权,该方案也不符合代物清偿的前提条件。诚若如 

此,腾讯公司单方施以Q币对用户进行补偿的行为,无异于食油生产商、大米生产商向职工派发油票、 

粮票,意图以此相抵工资债务。显而易见,这一方式并不具有清偿原有债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鉴于 

从Q币的本体权利、表征权利两个层面均无法自圆其说,腾讯公司单方提出的Q币补偿方案在Q币 

二元权利属性的理论框架下欠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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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慧河) 

A Discussion of QQ Coin’S Dual Attribute of Rights 

Commenting on the Compensation Plan of Tencent th QQ Coin 

YU Lei.WU Yu 

(Law School,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After the fierce battle of Tencent and 360,the compensation plan of Tencent has given much 

ise to controversy.The academic dispute in Chirna over the attribute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has all too often 

fallen into the pattern featuring the property and debt set forth by Savigny.The Paper tries to break the tradi- 

tional civil norm and identify the attirbute of irghts of QQ coin on a dual basis.Property regulations could be 

applied on its own right while its superficial rights belong to the right of debt.It finally concludes that the 

plan is inappropriate no matter in terms of the right—in—itself or in terms of the supericifal fight of QQ coin. 

Key words:Q coin;right—in—itself;right on the pr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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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权利用户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