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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发(作者:)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
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
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
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
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
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
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
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
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
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
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
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
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
归档范围》(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按水运建设项目基本
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
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第九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
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
存。
第十条 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其中勘测
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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