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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王振玉、侯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18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

【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振玉;侯芳

【当事人】王振玉侯芳

【当事人-个人】王振玉侯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振玉

【被告】侯芳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条所载14万元是否为借款本金,下欠借款本金是多

少,利息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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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王振玉偿还

侯芳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条所载14万元是否为借款本金,下欠借款

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 王振玉上诉称其所写借条的金额为多笔借款的利息,并非实

际借款金额。经法庭询问,上诉人无法回答具体借款笔数及借款本金。结合被上诉人侯芳的

答辩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该14万元系侯芳与王振玉双方在原借款及还款的基础上,经双方结

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且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认定该借条合

法有效,并无不当。 至于王振玉上诉称案涉14万元包含利息,但是经法庭调查,王振玉

认可其在案涉14万元借条上书写的“2018.2.27-2019.2.2725200-2200=23000(未付)"中的

利息是以14万元为本金,按月息一分五计算的。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

信。一审认定案涉14万元系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关于下欠本金及利息,王振玉在上诉

状中称在书写借条后,又多次偿还被上诉人侯芳借款达4万多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但其

二审仅补充举证一张微信转账1000元的截图,并未提交有关4万多元的证据。因此,该上诉

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法不能成立。由于被上诉人侯芳认可收到该1000元,故

该1000元应从下欠利息中予以扣除,即王振玉应偿还侯芳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应

以1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2月2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止,扣除已付利息3200元(2200元+1000元)。 至于上诉人王振玉在二审中提出被上诉

人侯芳涉嫌高息转贷罪,要求法院开具调查令用于查询侯芳出借给王振玉的款项系从银行贷

款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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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借款本金利息借贷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