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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发(作者:)

李玮、张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91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兵李剑锋余莹

【审理法官】李文兵李剑锋余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玮;张恒;李潮

【当事人】李玮张恒李潮

【当事人-个人】李玮张恒李潮

【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侯林存河南

佳鑫律师事务所;桑正阳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侯林存河南佳

鑫律师事务所桑正阳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庆利石中立侯林存桑正阳

【代理律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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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玮

【被告】张恒;李潮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玮是否应对涉案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恒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

23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752号民事裁定,冻结李潮、李玮名下的银行存款1342666.67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玮是否应对涉案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

责任。根据本案案查明的事实,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张恒分七次向李潮

转款共计100万元,同时李潮、李玮向张恒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的《借

条》,该借条对借款数额、利息及借款期限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李玮辩称该款项系李潮与

案外人合伙为合伙投资款,但其并未提交相关的合伙投资协议等证据,且案涉《借条》上李

玮的签名经鉴定系李玮本人所签,能够证明该涉案款项系借款,故一审依据《借条》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李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9元,由上诉人张恒承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15:10: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张恒向李潮

分七次转款共计100万元。后双方补签《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出具时间为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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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法院借款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