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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梁兵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0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磊

【审理法官】李明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兵;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兵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兵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兵

【被告】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梁兵起诉要求京东方公司支付其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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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兵起诉要求京东方公司支付其补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

以认定梁兵因新岗位需要倒班、工作内容变化等原因拒绝岗位变动,并向京东方公司提出离

职,系其自主选择。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及相关规定认定梁兵无权以此要求京东方公司

支付其补偿金,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兵称京东方公司对其调整岗位并不

再进行有效的考勤安排等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其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京东方公司减少

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故本院对梁兵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梁兵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4:50: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兵于2009年11月11日入职京东方公司,于2018

年12月18日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京东方公司聘用乙方梁兵担任技术工人及技师

岗位。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场所。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下,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的指派与规定。合同期限是2019

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梁兵的工资标准为3835元/月+岗位工资749元/月+地区留

才补贴500元/月+加班工资。 2019年9月20日,因职级调整,梁兵在DASBG/首席制造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兵负担(已交纳)。 本

官组织/B1/生产保障部/设备管理2科工作,岗位为设备运营岗。2019年11月21日,因公

司组织架构调整,梁兵原所在部门取消,京东方公司安排梁兵前往DASBG/首席制造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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