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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发(作者:)

《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及正文

本次《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合同章节及条款调整为十六章,共计七十三条。修订内容覆盖绝大部分章节、条款,其中部分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根据我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需要做出修订,现将部分重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1、 对“释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外部监管制度的变化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定义。

新增了“基准保证金比例”、“提取线”、“平仓解除线”、“处分担保物”、“乙方业务规则”的释义。

修订了“标的证券”、“警戒线”、“平仓线”的释义表述。

明确了合同中所称“以下”、“达到”均含本数。

2、 对“声明与保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对“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涵义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对特别关注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提示:“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在“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条款中增加了“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的情形。

删除了“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的内容;删除了“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也不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方股票” 的内容。

新增了甲方 “不进行商业贿赂”、“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承诺内容。新增了乙方“不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证券活动”等声明内容。

3、 对“客户信用账户”章节进行了修订

删除“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条款,删除“乙方应制作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甲方”等条款,修订了信用账户注销相关内容的表述。

4、 对“财产信托关系”章节进行了修订

将“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修改为“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

5、 对“担保物提交与计算”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乙方可公告调整的事项包括:“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基准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关于“保证金额相关计算公式”中增加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自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0计算”的内容。

新增了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以及超比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条款。

6、 对授信额度、息费及期限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乙方在其网站公告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增加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对甲方实行个性化融资利率、个性化融券费率”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专用资金、专用证券”的相关条款。

明确了“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采取按月结收、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删除“次日为息费收取日”的内容。

将合约存续期限修订为“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增加了合约展期的相关条款。

7、 对融资融券交易章节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的约定内容:明确“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相关内容;增加“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增加了“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甲方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上述普通卖出委托”。

明确了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用途:“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内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新增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乙方交易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对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章节进行了修订

将原合同中“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的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为150%,平仓线为130%”的内容修改为:“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制定甲方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的比例以及补足担保物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增加了“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变化情况”的约定;对维持担保比例涉及交易限制的情形表述进行了修订。

对补充担保物条件、时间、补足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应达到的要求等内容重新进行了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并有权对甲方信

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甲方应在乙方公告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以及“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甲方担保物”。

新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作为其对乙方负债的补充担保。补充担保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新增“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处分条件后,由于乙方处分措施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的内容。

9、 将“强制平仓”章节修改为“处分担保物”章节,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将“强制平仓”的表述修订为“处分担保物”,并针对合同全文的此类表述进行了同步修改。重新约定了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的情形。

对满足处分担保物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新增“甲方担保物中有现金的,乙方有权将上述现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实现乙方对甲方债权”;新增“乙方有权将甲方担保物中任意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大宗交易、拍卖等方式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明确“乙方实施处分担保物时,有权自主决定处分担保物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明确“实施处分担保物期间如果遇到甲方担保物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或极端市场行情,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处分担保物措施时,甲乙双方可就债务偿还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等。

10、对“债务清偿”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合约偿还顺序:“对于多笔融资合约,甲方应按融资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合约对应的融资交易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 的特殊情形下的债务偿还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可以在上述合约到期日前向乙方申请合约展期”。同时约定“合约到期,

但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仍暂停交易的,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对“甲方融入证券预定终止交易” 的特殊情形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11、 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关于合同变更生效的相关约定。

新增“甲方签署本合同,视同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并调整乙方业务规则。若原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在公告的乙方业务规则变更日后,乙方有权按照新乙方业务规则执行”。

除上述重要修订内容以外,还对“通知与送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等章节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条款表述、序号等进行了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见合同正文。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知悉。

(后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正文)

安信证券股份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 乙方:安信证券股份

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 :( ) 联系 :95517/4008001001

(固定 )

E-MAIL:

居住地址:

邮寄地址(同居住地址的可不填写):

邮政编码: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揭示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并进行了本合同条款的讲解,不保证甲方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确认,已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揭示及本合同条款的讲解,已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签字(机构户):

日期: 日期:

(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自愿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专业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四)客户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五)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六)普通买卖: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条件及乙方规定时,可通过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指令买入或卖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七)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下称“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

(八)保证金:是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也可以为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乙方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及乙方标准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十)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十一)担保物:指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十二)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公告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三)基准保证金比例:基准保证金比例是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基准保证金比例分为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和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有权在基准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甲方信用记录状况、资产状况等与甲方约定保证金比例,该保证金比例以乙方系统显示为准,最低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十四)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十五)提取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警戒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十七)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平仓解除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十八)平仓解除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后,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该维持担保比例,则乙方不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十九)处分担保物: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财产或其他担保物实施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大宗交易、冻结、拍卖、划扣资金或证券等。

(二十)强制平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对甲方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二十一)乙方业务规则:是指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制定和调整,并通过发布公告或通知形式告知甲方的业务操作方式、各类信用账户风险控制指标、期限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单方面规定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业务实施期限、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补足担保物期限、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合约展期受理、账户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等。

(二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四)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三)甲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文件、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账户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七)甲方知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风险及损失,知悉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八)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九)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十)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一)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信息。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十三)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四)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十五)甲方承诺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十六)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十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批文:《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76号)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六)乙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七)受乙方可供融出资金规模或可供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的限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委托申请。

(八)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与其他客户、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 客户信用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五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融资融券合同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第六条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账户密码重置、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

第七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乙方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八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的,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合约。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

第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设定为信托财产,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

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一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担保物;担保物提交实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提交的担保物、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合同约定的罚息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基准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更换担保物,若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同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采取处分担保物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更换、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

第十六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担保物,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第十七条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证券划转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保证金额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

不同的融资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

不同的融券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每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自被调出之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0计算。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自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停牌证券属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沪深300 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

2、停牌证券非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相应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

当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价值的,乙方可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影响度、成交价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四)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自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停牌证券属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沪深300 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

2、停牌证券非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相应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

当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的公允价值的,乙方可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影响度、成交价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

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或超过乙方规定的比例上限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普通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上述比例上限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六章 授信额度、息费和期限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

(一) 乙方综合考量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后,确定对甲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示或记录的为准。

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不得串用。若因甲方信用等级降低等原因引起其授信额度相应降低,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实际债权超过了降低后的授信额度,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通知,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考量,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示或记录的为准;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三)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重新申请。乙方同意调整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示或记录为准。

(四)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可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第二十一条 利息及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一)乙方在其网站公告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证券同业息费水平、甲方资信状况等参考指标的变化对基准利率及基准费率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基准费率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对甲方实行个性化融资利率、个性化融券费率,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最终以乙方审批后乙方系统显示的为准。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交易安排向乙方申请专用资金、专用证券。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专用资金、专用证券的,有权自甲方专用资金、专用证券使用之日起,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专用资券服务费用。上述费用收取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二)息费计算以及结算

1、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资交易结束之日止。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当日融资日利率)

其中,当日融资日利率=当日融资年利率/360

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券交易结束之日止。

融券费用=∑(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当日融券日费率)

其中,当日融券日费率=当日融券年费率/360

3、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采取按月结收、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计息期间如遇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调整,则分段计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息费。

4、融资融券合约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乙方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对未偿还部分的逾期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罚息自甲方未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

金、利息、费用之日起计算,至相关本息费用清偿之日截止。

罚息=未偿还的本金及息费×罚息日利率×逾期期限(天)

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期限

(一)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情况、担保品集中度情况等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展期申请。甲方合约展期次数及展期期限以乙方最终审批为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晚于授信届满日的,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在授信届满日到期。

(三)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满日为非交易日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所有利息、费用仍然按照每一自然日计收,直至下一交易日。

第七章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如下约定:

1、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拟普通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2、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3、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债券回购交易或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4、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可提供融资资金、融券品种及数量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6、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甲方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上述普通卖出委托。

第二十四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所欠乙方融资欠款。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内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应遵守本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七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乙方交易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谨防密码泄漏。凡凭甲方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所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制定甲方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的比例以及补足担保物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期限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变化情况。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应及时补足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在甲方补足担保物前,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并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应在乙方公告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

甲方在乙方规定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的,乙方可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作为其对乙方负债的补充担保。补充担保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平仓解除线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甲方担保物。

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处分条件后,由于乙方处分措施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基准保证金比例、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补足担保物期限,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等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如甲方未尽上述注意以及相应的处置义务,引发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进而被乙方实施限制交易、处分担保物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处分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

(一)日终清算后(T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甲方既未能在乙方公告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的;

(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已到,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甲方未能在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前(不含)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

(五)甲方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的,甲方未能自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

(六)出现法定或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约定的解除及终止合同情形、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满足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处分担保物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及实现自身债权:

(一)乙方有权宣布甲方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合约提前到期。

(二)甲方担保物中有现金的,乙方有权将上述现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实现乙方对甲方债权。

(三)乙方有权将甲方担保物中任意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大宗交易、拍卖等方式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乙方有权运用甲方担保物中的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四)乙方实施处分担保物时,有权自主决定处分担保物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

(五)乙方通过实施强制平仓方式处分甲方担保物时,平仓卖出顺序原则上按照基金、股票、国债、其他证券的顺序进行,在同一类证券中按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流通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平仓买入

顺序原则上按照买入证券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的上市可流通股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

(六)乙方有权自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处分担保物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对甲方采取处分担保物措施,即使处分担保物措施实施之日甲方信用账户已不满足处分担保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价格、数量变动等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平仓解除线以上等情况。

(七)乙方通过实施强制平仓等方式处分甲方担保物时,在处分担保物期间,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交易委托,有权撤销甲方妨碍乙方强制平仓的交易委托。

(八)实施处分担保物期间如果遇到甲方担保物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或极端市场行情,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处分担保物措施时,甲乙双方可就债务偿还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九)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十)当甲方处于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普通账户进行资产转出限制并对甲方普通账户的资产进行处置、执行资金冻结、扣划。

第十章 债务清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罚息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律师、鉴定、诉讼、仲裁、差旅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甲方从事融资交易买入证券后,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二)甲方从事融券交易卖出证券后,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对于多笔融资合约,甲方应按融资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合约对应的融资交易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合约,甲方应按融券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四)甲方可以在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五)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罚息、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债务清偿的特殊情形:

(一)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甲方可以在上述合约到期日前向乙方申请合约展期。

合约到期,但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仍暂停交易的,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现金偿还金额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具体如下:

1、暂停交易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甲方应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的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

2、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甲方应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相应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的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当日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价)融券债务因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无法买卖的,且乙方不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二)甲方融入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甲方应在发行人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甲方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三)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甲方应在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前(不含)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甲方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四)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的,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D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D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且余券返还甲方前产生孽生权益的:

余券返还前产生红利、红股等孽生权益的,由乙方在孽生权益派发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红利、红股归还给甲方;

余券返还前产生其他孽生权益的,乙方不予返还。

(六)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收回全部债权后,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划入甲方普通账户,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事项及强制平仓结果。

(七)因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全部证券暂停交易导致甲方无法进行债务清偿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债务清偿事宜。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条 甲方融资交易的权益处理:

(一)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记录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甲方,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等征求甲方的意见。乙方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亦可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甲方提交投票意见的时间为投票日14:30前,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者与他人合计持有、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份的百分之三,甲方如果需要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甲方提出的临时提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者与他人合计持有、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份的百分之十,甲方如果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甲方提出的请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三)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账户。

(四)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五)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不得通过其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在符合本合同第十六条关于转出担保物条款或提前了结相关合约的前提下,可申请将相应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第四十一条 甲方融券交易的权益处理:

(一)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

发生前款情形时,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除初始融入证券外,还应对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二)甲方融入证券出现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的,甲方应在权益登记日(含)起至合约到期日(含)之前,归还所借证券对应的现金分红(所得税前)。

(三)甲方融入证券出现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含)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归还所借证券对应派发的股票红利。

(四)甲方融入证券出现派发权证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合约。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权证派发数量

若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权证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五)甲方融入证券出现配股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合约。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其计算

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除权价)

公式中,除权价=(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六)甲方融入证券出现发行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权证、增发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形时,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合约。

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不含)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如权证、增发新股、可转债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高于发行认购价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的证券数量

若权证、增发新股、可转债上市日在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权证、增发新股、可转债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七)无法按照本条前五项的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或数额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络方式,接收乙方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选择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通知甲方,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四十四条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提供的以上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办

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五条 乙方通知送达甲方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乙方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二)以录音 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 时间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三)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寄出后5个自然日(含)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五)如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第四十六条 乙方公告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乙方网站 essence 公告;

(二)乙方交易系统公告;

(三)乙方营业场所内公告。

第四十七条 乙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二)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

(三)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及客户补足担保物期限;

(五)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六)上述事项的变更;

(七)监管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状态和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

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

第五十条 甲方可自行选择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或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打印的方式获取对账单。

第十三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一条 因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而导致乙方处置甲方担保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甲方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并适时更换。所有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私自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五十六条 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第十四章 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1、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2、甲方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乙方融资融券债务后;

3、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甲方为自然人)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甲方(甲方为法人机构)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4、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被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的,乙方有权视甲方履行债务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的;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未了结合约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相关

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偿还对乙方的债务,乙方有权每日按逾期债务总额的0.05%向甲方收取罚息:

(一)存在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约定的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乙方规定的时间清偿所有债务的;

(二)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资金和利息的;

(三)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证券和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

第六十条 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外,仅以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十六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注:请在选项□内打√、在非选项□内打×):□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乙方当地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提请(注:请在选项□内打√、在非选项□内打×):□提请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受理投诉 为95517,邮箱地址为service@essence 。

第六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

第六十五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有关融资融券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六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六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税费。

第七十条 本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制定,如相关法规及规则进行了修订,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乙方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在公告的修改生效日后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替代本合同的相应内容。如甲方对修改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第七十一条 甲方签署本合同,视同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并调整乙方业务规则。若原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在公告的乙方业务规则变更日后,乙方有权按照新乙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合同“第八章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第九章处分担保物”、“第十章债务清偿”、“第十一章权益处理”、“第十三章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注意其中的责任承担条款,认真、诚信履约,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本文标签: 甲方乙方证券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