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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监视。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

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视的原那么。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

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视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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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

执行情况的监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

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

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

人和建立、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

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

体管理措施,并监视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

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

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设立一个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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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