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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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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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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长权力的思考

乔归民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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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船舶管理工作中,随着航运企业的营运市场化,必须改变传统观念对船长权力的思考,应以国际公约、规

则和法律为依据,正确理解船长权力的界限,全面落实对船长的授权,保证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完全熟悉船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能可靠地履行其职责。使船长能有效地实施船舶管理和安全运行。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工程;船长;权力;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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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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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型国有航运企业的上市,不仅推动了企

业的改革,同时也带动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在体

制、模式上的变化。现在航运企业的营运市场化了,

也促使船舶管理和船员开始走向市场。不论市场化

的程度如何,也不论船东、船舶管理、船员三者之间

是何种模式或关系,都有个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的

条件和情况的问题。由于三者关系的变化,安全管

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是体制性矛盾,有的是

观念性矛盾。面对新的情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必须正视法律对船长权力的授予,必须改变传

统的对船长权力的思考。必须全面落实公约、规则、

法律对船长的授权,国际上这种授权的背景与我们

今天市场化的背景基本是相同的。第一个提出船长

权力问题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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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际救助公约》。

入,或对默示生效的没有提出异议,除了声明保留的

外,就意味着对该国具有了约束力。国际海事组织

的文件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公约(如

/5L./

、规则(如

=/O

、、决议(又分为

=5L

等)

=/P/

大会决议和海安会决议)、通函(如海安会、海环会决

议)。决议和通函有的是强制性的,如消防设备的

“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

行”,这里的指南就是

O/9Q94@6-N*"

《防火系统和设

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有的是非强制性的,例如

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为此可使用经修订

的《

=O5

标准海上通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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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国内法也是分层次的。制定机关的等级越高,

其法律的效力就越高,适用的范围就越大。效力高

的法律叫上位阶的法律,效力低的法律叫下位阶的

法律。整个法律框架像一个金字塔,位于金字塔尖

的是宪法,其下是法律,再下面的是各种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法律体系中位阶不同的法律之间,上位阶

的法律优于下位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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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和规则在国内的法律地位

航运企业是一种国际化的行业,它受诸多国际

公约的约束。国际公约一旦被一个国家接受或加

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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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乔归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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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山东文登人,高级船长,主要从事航运管理和航海技术研究。

中国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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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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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期,由于通讯技术的不发达,船舶技术抵抗自然灾害

的能力差,因此船长的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像个

土皇帝。船上所有的一切,都是船长说了算,因此船

长本身可能就是老板或股东。随着现代通讯的发

展,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的不断增强,使海运管理决

策几乎都逐步发生在岸上,有的甚至连航线都是公

司规定的。船长从以往的既是现场指挥者又是决策

者,变成了今天的现场指挥者和决策执行者,自身决

策权所剩无几,把船长的权力削弱到像一个水手长,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或自身的法定职权,为实施法

律、执行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发布

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及行政措施。

国际公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与批准生效的方

式和部门有关。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批准

的公约,等同于人大制定的法律。经国务院核准的

相当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国内法与国际法的

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

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我国的海事法律具有明

显的国际性,海事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一般都反

映了国际公约精神和行业惯例原则的国内法。我国

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大多取

自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上的示范法、标准贸易

条件、标准合同条款等。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

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

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

宣言、最后议定书等。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

我国政府签订或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国

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

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形

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都是必须遵守的,

这一点在思想上要明确,要有法治观念。

!

船长权力规定出台的背景

船长的权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否则公约

和规则就不会就此做出了那么多的规定、决议等。

只不过我们深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和约束,再加

上受根深蒂固的下级服从上级这一组织观念的影

响,我们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略有差异。在航海的初

仅仅起到一个现场监督的作用。但随着航运成本的

增加,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的逐步增多,使国际

航运界和船舶经营者们又认识到,没有船长的权力,

产生的很多安全、环境保护和巨大的成本压力问题

没有办法解决。于是又出现了还权给船长的呼声。

因此说,在船长的权力问题上走了一个“

"

”形,但并

不是回到“原点”,同样是与时俱进的。第一个在公

约中明确规定了船长的权力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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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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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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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际救

助公约》。每一个公约的制定和每一次修改都是以

血的事故和教训为基础的。如著名的泰特尼克冰海

沉船就导致了冰区报告、客船抗沉性、救生设备、报

务员值班、海上求救、海上救生、通讯设备等一系列

的国际规则出台。船长的权力问题同样是在分析数

起重大油污、救助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船

东、租船人和管理公司之间可能仅一纸合同或协议,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较少联系,或因公司地位“人微言

轻”而使安全工作处在弱势地位。但三者有一个共

同的交点,就是船长。因此,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为

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视船长的作用,赋予船

长权力。

国际海事组织之所以在

)"*+)

公约等文件中

提出船长的权力问题,大致的原因有:

#,

国际上航运经营与船舶管理分开,无船公司

增多,为了规避风险,单船公司增多,他们只负责经

营,而不负责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使船处在危险指挥

中,并出现了一些低标准船舶和低标准船员,不利于

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对环境的重视正在升级)。为

了追求利润,追求低成本,船令老化,船员素质下降,

配员幅度减小,管理能力差。

!,

没有绝对的权威,就没有绝对的责任,就没有

强有力的管理,使船长的责任心下降,依赖性增大。

管理不到位,再好的技术标准也难得到落实。

-,

没有船长的权力,不利于现场紧急情况的

处理。

本文标签: 船长管理法律权力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