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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
从“徐熙媛结婚事件”看新闻活动中公民的隐私权
摘要:因特网已经全方位地介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强
大的交互性使得我们普通受众通过网络,不仅可以接受信息、关注
新闻,还可以发现新闻,传播信息。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尽可能的
满足,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新的挑战。
关键字:隐私;隐私权;自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
05-0115-01
新闻活动是以报道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人是社会
的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新闻记者报道社会生活,就是时时刻刻
要和社会生活中的人打交道、发生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强
调对社会成员人格的尊重,尊重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一、张朝阳的微博直播婚汪小菲和大s婚礼
2011年3月22日,汪小菲和徐熙媛(大s)在三亚举行婚礼,
婚礼进程拒绝一切媒体的拍摄报道。但是,参加婚礼的搜狐ceo张
朝阳用手机拍下婚礼的相关照片,并通过手机实时更新自己的搜狐
微博,用微博直播了汪小菲和大s的婚礼。婚礼结束后不久,媒体
就搜狐ceo张朝阳手机直播大s婚礼的事情穷追不舍,“损友”、赔
礼道歉、法律解决争端等等不断爆出新的娱乐新闻点。一时间,大
s和汪小菲婚礼的娱乐新闻一直占着各大网站娱乐新闻的头版头
条。各种各样传闻满天飞,受众被掩埋在繁多的文娱新闻报道里,
看不清事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娱乐新闻的报道,
整个“大s汪小菲新闻事件”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
纵观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虽然不清楚,汪小菲和大s
是否是真是通过婚事炒作。可是,我们从表面可以看出,大s不愿
意自己的婚礼被曝光在广大受众面前,这种希望自己的私人事件可
以得到保密的愿望,体现着公民享有隐私权,并可以要求媒体或其
他任何人尊重自己的隐私权。虽然,大s是一名公众人物,但是公
众人物也是自然人的一部分,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
那么,什么是隐私,隐私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在新闻活动中,
特别是当下的全媒体时代,公民拥有自媒体手机,通过微博、博客,
贴吧等平台发布新闻信息,公民的隐私权状况如何。
二、隐私、隐私权的界定与理解
一般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
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
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
个人领域。[1]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构成隐私有两个条件,一为“私”,
二为“隐”。“私”指的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
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隐”则仅描述某个事情、某个
信息不想被人知道的状态。再者,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
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
有形的隐私。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
权。从概念上看,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三个特征:(一)隐私权
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二)隐私
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
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
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等。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
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
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2]
三、新闻报道中公民的隐私权状况
近几年来,网络传媒的发展,使得受众在被动接受信息的同时,
也主动的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通络网络这个传媒平台发布传播自
己认为的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对公民隐私权造成重大侵犯的,不
仅可以是拥有传媒设备的媒体,也可以是拥有电脑,通过上网传播
信息、提供信息的普通网民。
“人肉搜索”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典型。它是通过他人提供的
信息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在人肉搜
索中充分体现了“团结就是力量”,每个人都处于巨大的社会关系
网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与人交流。利用人际关系我们能在短短数
天内找到“虐猫事件”中残忍的网络美女嫌疑人,能把“钱军打人
事件”的钱军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地址,个人身份资料、家庭住
址电话等私人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同样能把“死亡博客事件”中王
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也公布于网上等等,我们具备搜索任何一个
公民私人信息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
者,只要当事人是一名社会人,网民就能提供信息,“人肉”他人。
隐私权是公民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普通的公民享
有隐私权,并且应该尊重别人的隐私权。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传
播信息,使受众了解外部世界变动的新闻媒介,在其新闻活动中,
更应该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这是新闻法规明文要求的。如果新闻单
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披露和公开他人与社会生活无关
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就属于新闻侵害隐
私权。个人在网页上不经他人允许,发布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也
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
在这些新闻事件中,我们在搜索他人,提供他人信息时,在不
自觉的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损害他人的权益。虽然,这种集体能
力,有时会帮助我们监督社会上的公职人员,使我们的监督权得以
实现(如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但是,正确的使用这种能力,需
要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具体人格权(三)[n].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2-6-9.
[2]黄革跃.论隐私权[n].2005-9-28.
★作者简介:吴文灵(1977-),女,河南漯河人,博士,校报
主编,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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