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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部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招生行
为,保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
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职学校招生,是指中职学校通过国
家教育考试或者注册制入学方式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等,在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
制度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和监督
全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依规处理各类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中职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
生违规行为:
(一)以招生为目的与初中生源学校或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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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的有偿协议的;
(二)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
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赠送礼
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
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委托中介机构、相关公司或利用本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
付招生费、高额电话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四)以其他名义向初中生源学校合作企业等关联单位转移资
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五)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核验招生资质进行招生的,或未在湖南省
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的;
(七)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
光招生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
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
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的;
(九)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及其微信小程序进行招生宣传,或违规实行网络推广招生、网络代
理招生,或利用网络和其他手段对其他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进
行诋毁、诽谤的;
(十)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中职学校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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