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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

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

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

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

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

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

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

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

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

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

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并于2002

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修订。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

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

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

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

新《条例》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

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

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两者都归

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根据本条规定,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

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制度

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机制,改变原来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

商品化和自住其力。但是,在当前房价较高和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管职工对住

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兴叹,无法购房,

迈不开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办法来提高职工

个人对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积金的推行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因为,一方面,建立

了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努力、国家和单位支持,以及长期储蓄,可以极大地提高职工对

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运用公积金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且实行政策性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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