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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7日发(作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

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领导,一个制度,一个理论,五大体系)收起

3.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体建设分别是什么: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依法行政的任务是什么: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这可以被看做是由实体原因引起的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这可以被看作是由于程序原因引起的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既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这一原则之所以并不包括对相对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欺瞒或反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自可依法对其加以制裁,因而无须对此另行约束;而行政机关一旦欺骗或者失信,则势必对相对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诚实,即信息真实,这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

2.信用,即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信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信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信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信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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