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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杨洪二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9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

【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洪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洪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洪二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容

【代理律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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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洪二;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中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在实体上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第

Y6034号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答辩书、当事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被诉决

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在实体上应适用2014年

商标法。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

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

册商标。 本案中,陌陌公司提交的证据2、3、6、7中的软件名称均显示有诉争商标,且

软件的更新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10中的软件也显示有诉争商标,且相关授权、推广、

使用的时间也在指定期间内。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使用。虽然陌陌公司还在第41类、第45类等

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含有“陌陌”二字的商标,但并不能否定上述证据对于诉争商标在第

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使用的证明力。杨洪二的上诉

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

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与“计算机

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同属0901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

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

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存在不当之处,但因新旧法的内容并无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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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商标诉争证据行政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