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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王玉秀与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等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8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明吴淑敏牛凌云

【审理法官】杜明吴淑敏牛凌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玉秀;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当事人】王玉秀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当事人-个人】王玉秀陈茂盛杨北记

【当事人-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秀

【被告】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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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玉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4:04

王玉秀与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8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盛。

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中

街。

负责人:杨北记。

原审被告:杨北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玉秀因与被上诉人陈茂盛、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

器材店、杨北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

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秀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

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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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玉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杜 明

审判员 吴淑敏

审判员 牛凌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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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临汾市本院尧都区通讯器材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