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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王玉秀与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等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8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明吴淑敏牛凌云
【审理法官】杜明吴淑敏牛凌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玉秀;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当事人】王玉秀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当事人-个人】王玉秀陈茂盛杨北记
【当事人-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秀
【被告】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杨北记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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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玉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4:04
王玉秀与陈茂盛、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8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盛。
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中
街。
负责人:杨北记。
原审被告:杨北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玉秀因与被上诉人陈茂盛、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启明星通讯
器材店、杨北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
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秀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
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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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玉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杜 明
审判员 吴淑敏
审判员 牛凌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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