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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

曹雪、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15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

【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雪;曹洋

【当事人】曹雪曹洋

【当事人-个人】曹雪曹洋

【代理律师/律所】黄一飞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一飞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一飞杨隽溪

【代理律所】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雪

【被告】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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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该部分转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明力将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认

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借款及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借款及数额。 双方

原为恋爱关系,分手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上诉人应予以偿

还。就借款数额,经核算,分手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直接出借款项41697.35元(29012元

+2000元+10685.35元);另通过花呗购买手机款项,上诉人主张系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

明,且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诉人有准备钱款偿还花呗分期款项的意

思表示,故上诉人主张系赠与不予采信,故该笔款项本息共计6831.84元应为借款,上诉人

应予以偿还。双方恋爱期间的款项,一审未予认定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合以

上,被上诉人共向上诉人出借款项48529.19元。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

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款项26076.88元,扣除上诉人认可的88.88元

过年红包、188元生日红包,上诉人还应偿还被上诉人借款22729.19元。关于借款利息,双

方并未约定,一审法院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被上诉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但应以借款本金22729.19元为基数。综上,因二审

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法缺席审

理问题,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电话确认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一审法院

缺席审理,符合规定,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

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曹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曹洋借款本金22729.19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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