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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

卿爱国、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8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庆国康玉衡何润楹

【审理法官】刘庆国康玉衡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卿爱国;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卿爱国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卿爱国

【当事人-公司】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凤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凤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凤坤

【代理律所】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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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卿爱国

【被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损失赔偿,卿爱国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

决第二项、第三项并认定中顾法商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中顾法商公司应向其赔偿损

失46200元(包括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5000,经济损失30000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

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损失赔偿,卿爱国上诉称应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认定中顾法商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中顾法商公司应

向其赔偿损失46200元(包括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5000,经济损失30000元),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

证据可知,合同到期后,在未取得卿爱国的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中顾法商公司在案涉网站冒

用卿爱国的姓名而非使用肖像进行推广服务,一审法院结合网络侵权方式、场所、过错程

度、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中顾法商公司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向卿爱

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酌定其向卿爱国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含合理开支)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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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法商网络爱国证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