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1520

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外国刑法学(根据张磊老师授课课件整理;)选课号(2015-2016-1)-04393110-2114107-1考试时间2016年1月11日(10:10-12:10)考点2010403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牛牛考资广义: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和保安处分法犯罪法与刑法Criminallaw&Penallaw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二)法益保护机能(三)行为规制机能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罪与刑罚》(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制理论,并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预防。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一)自由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1764年出版《论犯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创建刑法学体系)最先提出以心理强4、泷川幸辰:日本。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1/1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关注焦点:行为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犯罪学之父。2.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3.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牛牛考资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没有选择自由的。关注焦点:行为人预防理论:特殊预防他”。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形成背景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思想渊源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4.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基本观点: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社会或生物决定论。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国家为了防卫社会而加给行为人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所以,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刑罚本质:目的刑(功利)。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否定封建专制的刑法理论而提出,是近代资2/2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二)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2.尊重人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3)禁止类推解释牛牛考资(1)明确性原则(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第二节法益保护原则不得以犯罪论处。第三节责任主义原则“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科处刑罚还要求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第三章犯罪论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与本质一、犯罪的概念2.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3.综合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本质1.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犯罪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4.综合说通说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节犯罪论体系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应当被限定为侵害法益的行为;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1.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2.通说:法益侵害说(Birnbaum):犯罪是对权利的对象,即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的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阶级本质观,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本质特征:3/3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法律判断、责任判断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抗辩要件:合法辩护三、我国(齐合填充式)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构成要件论一、构成要件的概念1.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牛牛考资2.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3.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2)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3)作为违法行为的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的要素二、行为主体与客体(一)行为主体1.自然人2.法人3.身份犯(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2)分类a.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或较轻的刑罚的情况。三、行为论(一)行为理论的学说(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是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纯粹形式的、记述的、价值中立的犯罪类型。(贝林格)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b.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4/4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3)原因自由行为①立法②概念: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③类型:a.心神丧失型。即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牛牛考资行为。(四)不作为①立法(1)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2)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3)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③分类:(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四、结果(一)结果与犯罪的成立(二)结果与犯罪的终了五、因果关系(一)条件说(二)原因说(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五章违法性论第一节违法性概述一、违法性的概念非定型的价值判断。二、违法性的本质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b.心神耗弱型。即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某一犯罪②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5/5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一)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从形式的立场还是从实质的立场把握违法性)(二)主观的违法性与客观的违法性(规范是否仅仅针对理解规范的人)(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三、违法阻却事由概说(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1.大陆法系: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成为排除其违法性的根据的事由。2.英美法系:辩护事由,主要是在诉讼中提起的作为犯罪不成立即免除或减轻罪责的事由,包括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3.我国: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牛牛考资解决的问题: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阻却违法性。1.法益衡量说(优越利益说)2.目的说3.社会相当性说(三)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2.紧急行为与正当行为(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性质)第二节紧急行为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defense)或他人权利而实施的反击行为。4.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二、紧急避险(一)沿革与概念益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三、自救行为四、义务冲突第三节正当行为一、法令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施的行为。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1.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法律对违法阻却事由是否有规定)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2.必须具有防卫意思。3.必须是为了防卫自己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害其他利1.存在现实危难。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3.具有避险意思。4.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法令行为,是指直接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明文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6/6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员正当地执行其业务的行为。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一)被害人的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的同意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推定的承诺(三)安乐死,是指对于身体上极端痛苦的伤病患者,在其真诚的请求下,用适当的方法帮助其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第六章责任论第一节责任的一般理论一、责任的概念1.大陆法系责任的概念牛牛考资难可能性。2.我国的责任概念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二、责任的本质(一)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二)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三)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第二节责任的要素一、责任能力1.责任能力的本质(1)道义责任论(旧派)(2)社会责任论(新派)2.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3.刑事未成年人二、责任故意实的意欲或容认。2.故意的成立条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三、责任过失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责任(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多数国家规定为14岁,如日、德、意、奥等,包括我国。起点最低为7岁,如新加坡、印度、泰国、我国香港,及美国部分州。最高的为18岁,如巴西。1.故意,也称为犯意,指犯罪的意思,即认识、预见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及事先犯罪事1.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即违反应当考虑避免犯罪事实实现的义务。(过失的核心是不7/7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注意)2.过失理论(1)旧过失论——结果预见义务(2)新过失论——结果避免义务四、违法性意识(一)概念违法性意识,又称为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的认识,即行为的实质的违法性的认识。(二)违法性的错误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认为不违法的情况。牛牛考资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四、期待可能性(一)概念(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1.行为人标准说2.平均人标准说3.国家标准说第七章未遂犯论第一节犯罪形态概述一、犯罪实施的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二、未遂犯的种类1.狭义:障碍未遂,如法国,我国。不能犯、未遂犯(障碍未遂)中止犯(中止未遂)2.广义:如德国,日本,韩国。三、预备犯与犯罪预备2.预备犯的种类(1)有形预备罪与无形预备罪(2)自己预备罪与他人预备罪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客体的错误、方法的错误。违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1.犯罪预备是着手之前的准备行为,当刑法规定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时,这种犯罪就是预备犯。现代各国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只处罚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犯。8/8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3)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第二节不能犯一、概说1.概念: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其实施的是不具有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行为。2.与不能犯相关的几个概念幻觉犯、迷信犯、事实的欠缺、法律的错误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行为是否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三、不能犯的种类1.狭义:不能犯,包括方法不能、客体不能与主体不能。牛牛考资四、不能犯的立法例1.对不能犯不罚2.对不能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节障碍未遂一、未遂犯的历史沿革二、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三、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与处罚方式1.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处罚所有犯罪的未遂。(2)只处罚比较严重犯罪的未遂。(3)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时才处罚未遂。2.未遂犯的处罚方式(1)同等主义(以主观主义为基础)(2)必减主义(以客观主义为基础)(3)得减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调和的产物)四、未遂犯的要件: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五、实行的着手(未遂标准)(一)有关实行着手的学说(二)着手的审判实践(三)几种特殊犯罪的着手第四节中止犯一、中止犯的起源及各国的立法规定“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2.广义:不能犯、事实的欠缺、幻觉犯。9/9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德国:李斯特()二、中止犯成立的条件1.任意性/自动性(因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大陆法系四种学说:A.主观说:Frank公式。B.限定的主观说.C.客观说.D.折衷说,又称为客观的主观说,或新客观说。2.中止行为A.着手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B.实行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第八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犯概述牛牛考资一、共犯的称谓及概念(一)共犯的称谓1.就犯罪形态而言,我国称为“共同犯罪”;德日通常称为“共犯”。2.就共同犯罪人而言,也称为“共犯人”(二)共犯的概念义)。立法一致。二、共犯的本质(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二)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二、共犯的种类1.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2.有形的共犯与无形的共犯3.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4.正犯与加担犯第二节共犯制度规定模式比较研究一、大陆法系的共犯制度1.共犯的立法分类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1.国外:立法上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共犯的概念。学理上多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广2.我国:立法上,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学理上与实质:是关于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争论。即二人以上的行为在哪些方面是共同的才实质:要处罚狭义共犯时,是否要求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者虽然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但对方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时,能否处罚教唆未遂与帮助行为。10/10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1)共同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即帮助犯)。1871年德国刑法;现行日本刑法;韩国刑法。(2)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根据分工划分)(3)教唆犯与帮助犯。瑞士刑法典。2.责任的承担方式:共犯的从属性原则。3.大陆法系的正犯与共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其中直接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二、英美法系的共犯制度1.共犯的立法分类(1)英国(1967年刑事法令):主犯、同谋犯。(2)美国(1962年模范刑法典):实行者、同谋犯。主犯、实行者(perpetrator,相当于大牛牛考资陆法系正犯)、同谋犯(accomplices,相当于大陆法系从犯与教唆犯)。2.承担责任的方式:共犯个人责任的独立性原则第三节共犯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一、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一)主观要件1.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具有责任能力者;2.有共同的意思联络;3.意思联络的内容是共同实行犯罪。(二)客观要件:有共同的实行行为二、共同正犯的处罚1.各共同正犯都作为正犯处罚。2.对共同正犯的处罚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谋共同正犯)3.对共同正犯的处罚也要贯彻个人责任原则。三、狭义的共犯(一)教唆犯成立条件:1.教唆他人2.实行犯罪处罚:判处正犯的刑罚。(二)从犯(帮助犯)成立条件:1.帮助正犯,以实行行为以外的援助正犯,使其实行行为易于实施。2.被帮助者实行犯罪。处罚:减轻刑罚。第九章刑罚论一、刑罚的概念1.法益剥夺说。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11/11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2.惩罚说。3.国家强制手段说。二、刑罚的本质(一)国外关于刑罚本质的观点1.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2.目的刑论(相对主义)-“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3.相对报应刑论(并合主义)-“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二)世界各国立法的刑罚本质观1.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并合主义。2.美国和英国报应刑论有所抬头。牛牛考资3.我国:(1)旧刑法实际采用相对主义的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三、刑罚的种类1.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名誉刑、财产刑2.主刑、附加刑3.国事刑、普通刑4.重罪之刑、轻罪之刑、违警罪之刑(一)生命刑1.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1)废除死刑论。(2)保留死刑论。2.各国生命刑的比到2003年底,83个国家保留死刑,包括我国。程序上E.死刑执行的方法(二)自由刑1.种类:(3)法国:剥夺自由、限制自由(4)日本:惩役、监禁、拘留(1--30日)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2)新刑法采用并合主义的立场。刑罚既与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1)各国生命刑存废的状况: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除了死刑。截止(2)适用死刑的限制:A.主体上的限制B.适用死刑的标准C.适用死刑的罪名D.死刑的审理(1)德国:终身自由刑、有期自由刑(1个月—15年)、短期自由刑(不满6个月)(2)意大利: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日—24年)、拘役(5日—3年)12/12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5)我国:管制(3个月--2年)、拘役(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三)财产刑1.罚金刑。2.科料,强制犯罪人负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3.没收,将财物的所有权收归国有。4.追征。没收不可能时命令将应替代没收的一定的金额交给国库的处分。(四)名誉刑1.资格刑。A.剥夺公权。B.剥夺亲权。C.剥夺从事一定的职业或者营业的权利。D.剥夺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多为禁止驾驶。牛牛考资2.耻辱刑四、刑罚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法定事由:1.刑罚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间届满3.假释期限届满4.犯罪人死亡或者法人解散5.超过时效期限6.赦免7.复权(资格的恢复、前科的消灭)第十章非刑罚处分体系第一节社会内处遇一、概念社会内处遇(大陆法系)称谓基本相通。二、社会内处遇所体现的刑事政策1.重视对犯罪人进行教育2.在刑法领域重视运用现代科学成果3.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量刑的原则4.尽量减少使用刑罚三、中外社区矫正机制的比较(一)适用对象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对特定犯罪人本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者所处刑罚归于消灭。社会内处遇,是指以假释、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中心,使犯罪者在现实社会内,在过着自律性生活的同时,接受以改善更生为目的之措施。社区矫正(英美)、社区处遇(台湾)、13/13

注意:本资料并非考试重点,仅作梳理考点之用!请勿将此资料带入考场,否则后果自负!大陆法系:少年犯、轻微犯、缓刑犯、假释犯和刑满释放人员。我国:被判处管制者、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暂予监外执行者。(二)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外国:有专门的矫正机构和人员,如保护观察局(英国),保护局(日本)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三)矫正措施日本: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对困难者的指导和帮助)英国:缓刑和假释的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电子监控等。美国:转向处置、保护观察、家中监禁、中途之家等。我国:对五类适用对象的监督和考察。牛牛考资第二节保安处分一、保安处分的概念与特征罪的物进行安全化处置。狭义上仅指对人的安全化处置。2.特征(1)本质上不同于刑罚:矫正性、治疗性、教育性(2)着眼于特殊预防(3)具有辅助性二、保安处分的性质(即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1.一元主义2.二元主义三、保安处分的种类与适用对象(一)对人的处分1.适用对象:(1)限制责任能力人及无责任能力人(3)有重大危险性的传染病者(4)具有危险的生理缺陷或性格异常的人等(5)(轻罪)缓刑者、假释者2.适用方式:(1)剥夺自由(2)非剥夺自由(二)对物的处分:1.没收(物品)。2.善行保证。本资料仅供安师大12级法学专业使用,不得以此盈利!1.概念:保安处分,广义上指为了防卫社会安全而对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与有可能被用于犯3.总趋势:名为“二元制”实为中介性的保安处分制愈来愈普遍见诸于世界各国立法例。(2)刑罚对其缺乏矫正效果的常习犯、职业犯,毒品犯与酗酒犯,流浪犯罪者14/14

本文标签: 犯罪行为刑法责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