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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
北京盈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
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9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盈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盈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盈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胡明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胡明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颖胡明昕
【代理律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盈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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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
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
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以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旨在规制抢注他人使用
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认定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
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本
案中,云智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娱乐信息”等服
务上使用了“超级星饭团”商标。云智联公司提交的新浪微博发布的微博截屏,“超级星饭
团”app在知名应用平台的后台、软件下载页面、评论页面截屏,AOS100移动推广数据平台
关于“超级星饭团”app的版本记录、安卓端下载量等的截屏,云智联公司与影视演员、爱
奇艺合作的微博等证据可以证明,云智联公司“超级星饭团”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
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诉争商标与云智联公司在先使用的“超级星饭团”标
志完全相同。同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演出”等服务与云
智联公司“超级星饭团”商标所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密切关联。另外,盈拓公司与云
智联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云智联公司在先使用的“超级星饭团”商标理应知晓,但盈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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