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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

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

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

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

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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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

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

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

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

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

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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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管理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