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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核查被审查对象基本信息的内容和方法
在纪律审查工作实践中,面对违纪案件线索中的调查
对象,常常需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查,目的是对基本情
况予以掌握,帮助案件定性及确定下一步工作方向。很多
时候,完善了基本信息核查,调查人员就能做到心中有底,
并能发现问题线索,指明调查方向。
那么,需要核查的审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有哪些呢?一
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个人基本信息。主要为姓名(曾用名)、年龄、身
份证号码、籍贯、居住住址、学历、专业等。
2、组织关系基本信息。主要为是否为党员身份(何时
何地入党、现在所在的党组织)、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
单位身份(何时何机关入编、现在编制所在单位)、是否
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以及近年来历任单位
的职务、分管内容、职责权限等。
3、家庭关系信息。主要为家庭成员信息,包括配偶、
孩子、父母亲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单位等。
必要时可扩展至其他亲属,包括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亲
及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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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财产信息。主要为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车辆、
银行存款、证券收入、家庭收藏、家庭年收入(工资内、
工资外)等。必要时可扩展至被调查对象夫妻双方的父母
及其他近亲属的财产信息。
5、社会关系信息。主要为其可能带来腐败的与被调查
对象联系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般包括可能带来钱权交
易的企业老板、私营业主;可能带来权钱交易的上级领导、
下级分管对象;可能带来权色交易的相关人员这三类。
在具体工作中,每一个立案的案件办理,乃至线索初
核都需要对被审查对象进行基本信息核查,但是对照案件
的性质、初核线索的严重程度,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付
出的时间和人员成本,基本信息核查也是有详有略,使用
的方法也是各有不同。
一、对一般简易案件或者问题线索
对照“四种”形态,只会进行第一种红脸出汗谈话或者第
二种纪律轻处分的,需要核查的基本信息相对简单,只需
要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和组织关系基本信息即可,组织关系
信息中也无需调阅其任职过程情况。核查这些信息的目的
是为了确定被调查对象属于纪检监察管辖对象,同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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